訂定「臺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臺灣當局 ]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污染防治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府法規字第0940220515號 發布日期:2005-12-28 實施日期:2005-11-28 訂定「臺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維護市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設置臺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并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臺中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管理機關。 第4條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征收并撥交本府之水污染防治費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它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要干管之建設。 五、污水處理廠及廢水、污水截流設施之建設。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七、廢水、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八、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九、配合中央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雇。 十、其它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及教育宣導。 前項第九款之支用比例不得逾百分之十。 第6條 本基金應于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臺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環保局局長兼任,其余委員由市長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擔任。 前項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應占委員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于本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本委員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水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及審查,得設置技術諮詢小組,技術咨詢成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并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第8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由管理機關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 第9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第10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技術咨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本委員會得函請技術咨詢小組召集人召開技術咨詢小組會議。 第11條 向管理機關申請或管理機關委托辦理第五條規定事項之機關或團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合會計年度向本委員會提報相關水污染防治工作計劃。 二、于每年七月及次年二月,將補助款執行情形列表送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通知前項機關或團體列席說明。 第12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余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相關政策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