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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臺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臺灣當局 ]

                                        轉發微薄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污染防治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府法規字第0940220515號
                                        發布日期:2005-12-28
                                        實施日期:2005-11-28

                                        訂定「臺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    號:府法規字第0940220515號
                                        發布日期:2005-11-28
                                        執行日期:2005-11-28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402205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并自發布日施行

                                          第1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維護市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設置臺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并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臺中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管理機關。

                                          第4條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征收并撥交本府之水污染防治費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它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要干管之建設。

                                          五、污水處理廠及廢水、污水截流設施之建設。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七、廢水、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八、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九、配合中央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雇。

                                          十、其它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及教育宣導。

                                          前項第九款之支用比例不得逾百分之十。

                                          第6條 本基金應于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臺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環保局局長兼任,其余委員由市長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擔任。

                                          前項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應占委員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于本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本委員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水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及審查,得設置技術諮詢小組,技術咨詢成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并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第8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由管理機關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

                                          第9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第10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技術咨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本委員會得函請技術咨詢小組召集人召開技術咨詢小組會議。

                                          第11條 向管理機關申請或管理機關委托辦理第五條規定事項之機關或團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合會計年度向本委員會提報相關水污染防治工作計劃。

                                          二、于每年七月及次年二月,將補助款執行情形列表送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通知前項機關或團體列席說明。

                                          第12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余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信息來源:法律教育網  http://www.chinalawedu.com
                                        原始網址: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3155/23157/23192/23214/2006/4/sh883211420291460021590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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