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經濟部水資源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灣當局 ]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經授水字第09420219840號 發布日期:2005-11-18 實施日期:2005-11-18 修正「經濟部水資源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九、本會采委員制,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或指定主管次長兼任之;另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由經濟部部長聘請水利及相關單位主管、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均為無給職。 經主任委員指定之審議案件或依第五點規定協助預審之案件,得依規定另給付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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