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用水計劃書審查作業要點」[臺灣當局]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利基金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經授水字第09420218150號 發布日期:2005-10-6 實施日期:2005-10-6 修正「用水計劃書審查作業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依區域計劃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條及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劃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核發用水、供水之同意文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發單位申請核發用水、供水同意文件,應依本要點規定提送用水計畫書,并檢附供水單位之同意文件或自行開發水源切結書或相關文件,其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用水計劃書應記載事項說明于附件二,各章節內容如下: 。ㄒ唬┗緮祿c摘要內容。 。ǘ┯媱澑攀。 。ㄈ┯媱澯盟。 。ㄋ模┕澕s用水計劃 。ㄎ澹┧垂⿷媱 。┕┧媱 。ㄆ撸└珊等彼o急應變計劃 。ò耍└戒 前項計劃用水量系指開發計劃涉及生活、工業、農業、船舶及其它等用水之總用水量扣除節約用水措施水量后之需用水量。 計劃用水量低于每日三百立方公尺者,得以簡表(附件二之一及附件二之二)檢附計劃用水量推估及用水平衡圖等資料并同相關函文送審。 四、第二點有關用水計劃書之提送,其計劃用水量超過每日三千立方公尺者應送本部水利署審查;低于或等于每日三千立方公尺者則依開發區位所屬轄區送本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審查。 受理機關收到用水計劃書,認為程序及書件格式不符合相關規定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五、為審查用水計劃書,受理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其需會商相關單位意見者,由受理機關邀集專家、學者與各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審查。 用水計劃書之用水合理性應符合推動節約用水之意旨,且計劃書內各項措施亦應確實可行;另其申請水源量則受限于總量管制。 用水計劃書經審查后有補正數據之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依審查結論補正用水計劃書,再送受理機關審查。申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六、經本部核定之用水計劃,其開發或管理單位應每年提報實際用水量至受理機關。受理機關得依核準之用水計劃書查核開發單位之用水情形,若有與原核定計劃用水量或節約用水承諾等事項不符者,其開發或管理單位應提出用水計劃差異分析送受理機關。 受理機關得依前項用水計劃差異分析之審查結果,廢止、撤銷或變更其用水計劃。 開發或管理單位得于開發基地內自行調配已核可之計劃用水量;因預估未來用水需求增加以致需修正原核定之用水計劃書時,則應于實際用水量達其原核定計劃用水量七成時提送原受理機關審查。 七、主管機關審查用水計劃書,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收取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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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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