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臺灣當局 ]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土保持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水保監字第0941843189號 發布日期:2005-9-12 實施日期:2005-9-12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法制事務與涉及本局業務有關司法案件之研議咨詢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以任務編組方式,設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ㄒ唬┍揪种鞴芊ㄒ幖靶姓幷虏莅、修正案之審議事項。 。ǘ┍揪种鞴芊ㄒ幖靶姓幷乱闪x之研議、闡釋事項。 。ㄈ┍揪种鞴芊ㄒ幖靶姓幷轮砑熬幱∈马。 。ㄋ模┍揪种鞴芊ㄒ庂Y料之搜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ㄎ澹┥婕氨揪謽I務有關司法案件之研議咨詢事項。 。┢渌嘘P法制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 一人兼任;其余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ㄒ唬┞蓭熞蝗。 。ǘ⿲W者專家三至五人。 。ㄈ┬姓恨r業委員會一人。 。ㄋ模┍揪治迦。 四、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派任委員由局長任免,無任期限制。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干事若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召集人遴選,報請局長核定派兼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列席咨詢。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干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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